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03民初775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区素质教育基地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科,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区人民医院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1080。
法定代表人:梁仁臻,总经理。
被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扎赉诺尔分公司,住所地:扎赉诺尔区七中对面。
负责人:梁金辉,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控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扎赉诺尔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免收。
审判员 马崇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雪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