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03民初76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1080。
法定代表人:徐虎轩,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
审判员  马崇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雪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