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81民初16656号
原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10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328622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缘泰(北京)燃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路1号54幢平房1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ME1YO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缘泰(北京)燃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缘泰(北京)燃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及地址进行送达,因被告**电话是空号、收件地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收件人,本院要求原告补充被告缘泰(北京)燃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原告未能补充被告缘泰(北京)燃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的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且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现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