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永州市港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湘1103执保317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申请人:***,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永州市港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草铺村(城南大道与湘江西路交汇处以西约4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R76LM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街道黄盖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43061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港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3民初473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本院现已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港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890099元、16806元、10306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如期满后,申请人需续行申请冻结的,应在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申请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3民初473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