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甲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东甲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232号
原告:天津东甲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高峰路与南仓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赵书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娜,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东甲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徐婷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