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2民初3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00580977R。
法定代表人:张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振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园园,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住天津市津南,住天津市津**八里台镇泰达工业园区科达一路**代码:11120112000187012N。
法定代表人:李树国,暂无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非凡,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工业园区(普惠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3856995L。
法定代表人:赵年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能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八里台政府)、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清洁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振华、樊园园,被告八里台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非凡,被告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洁能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2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清洁能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左右,被告清洁能源公司在原告居住的津南区进行“煤改气”取暖管道施工,施工时将管道吊在了原告家房屋的外墙上。2018年1月,原告发现房屋的墙体出现裂缝,开始找被告清洁能源公司解决此事,被告清洁能源公司让找被告八里台政府解决,八里台镇政府说应该由清洁能源公司负责,现在二被告相互推卸责任,对原告房屋出现的裂缝问题未予处理。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清洁能源公司辩称,我们实施的“煤改气”清洁取暖工程属于政府民心工程,是在八里台政府牵头组织下开展的项目。原告本身就是本项目的受益者。我们及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具备合法资质,且按照合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没有过错。原告主张的墙体开裂与我们的施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不能证明墙体开裂是我们施工直接造成的。原告要求的200000元赔偿费没有任何理论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里台政府辩称,镇政府既不是原告所诉的刘家沟村“煤改气”取暖管道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也不是施工单位,原告请求的房屋损失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机电公司辩称,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房屋墙体的龟裂纹与施工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是管道的问题裂痕应该在管道下面,但是裂痕是在管道上面,打承重支架的地方也没有裂纹,不是我们的管道导致的,与管道无关。原告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裂痕原因,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同意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照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1日,天津滨达燃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达燃气)与天津市津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及被告八里台政府共同签署了《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合同》,约定:滨达燃气对八里台镇八个村共计约4300户住户进行“煤改气”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八里台政府负责确认待安装户数、实际安装户数、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非技术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2017年8月30日和2018年5月7日,被告机电公司分别与清洁能源公司签订了两份燃气管网施工合同,清洁能源公司作为发包方(建设单位),机电公司作为承包方(施工单位),由机电公司对刘家沟村和毛家沟村的“煤改气”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导致发包方涉讼的费用及损失赔偿等均由承包方承担。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机电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8年年初左右,机电公司在对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刘家沟村四区20号房屋进行“煤改气”取暖管道施工时,将管道用三脚架固定在了原告房屋的后山墙上。原告称过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发现房屋的墙体出现两处裂缝,遂找清洁能源公司解决问题,因未找到人,又找到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反映,机电公司否认房屋墙体开裂与他们施工有关。故原告起诉,称与邻居家相连的墙体上的裂痕是管道坠的,东侧墙体上的裂痕是管道承重压的,又称是管道从墙体上的固定处拔出来的时候出现的裂痕,不是管道压的。庭审中,三被告否认原告的墙体开裂与其具有因果关系。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墙体开裂、房屋受损的原因与被告安装“煤改气”管道有因果关系以及涉案房屋的维修损失、维修方案和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放弃了鉴定,并不再要求被告八里台政府承担责任。
另经查明,清洁能源公司之前的名称为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3日予以变更核准。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之前的名称为天津滨达燃气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予以变更核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房屋损坏后果是由被告清洁能源公司造成的,但其房屋损坏与被告清洁能源公司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此问题,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被告当庭陈述,不能证明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清洁能源公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外,本案经审理查明,清洁能源公司并非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单位为机电公司,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房屋的损害后果与机电公司对面施工有因果关系。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亦无据可佐。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林鹏志
速录员  孟 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