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天元恒丰钢铁有限公司与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5576号
原告:天津天元恒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中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8185464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工业园区(普惠道**)/div>
法定代表人:赵年坤。
就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天元恒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4060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