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海花园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4714号之一
原告: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工业园区(普惠道**)。
法定代表人:赵年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峰,天津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翔实路****花园**4门**
法定代表人:林舒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娟,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海花园业主大会,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一大街金海花园小区内物业楼**iv>
负责人: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彬。
原告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海花园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岳小鹄
审判员  王岩林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