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4714号
原告: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工业园区(普惠道**)。
法定代表人:赵年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峰,天津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翔实路****花园**4门**
法定代表人:林舒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娟,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海花园业主大会,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一大街金海花园小区内物业楼**iv>
负责人: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彬。
原告天津丰年恒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海花园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岳小鹄
审判员 王岩林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唐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