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知民初1274号之一
原告:天津中桩建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玉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平,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佳和加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和旭路276号天和新乐汇4-1-410。
法定代表人:马玉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14501号。
法定代表人:崔凤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韦坤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工业聚集区汉榆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金鹏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凯威路南。
法定代表人:戴凤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远景二村。
法定代表人:吴秀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和基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塘工业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薛卫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和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万象路涉外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中桩建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佳和加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建材(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金鹏管桩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广和基业(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和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中桩建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桩建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桩建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17元,减半收取计40858.5元,由原告天津中桩建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于明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封宇华
书记员冯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