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恢10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工业聚集区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达。
被执行人:天津市久耐门窗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天津市宝坻区久耐门窗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全。
被执行人:张春全,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久耐门窗有限公司、张春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2019)津0116执异4004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501218元及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久耐门窗有限公司、张春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春全名下在银行的开户存款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件在执行笔录中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听清了。又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久耐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开户、无证券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张春全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劵账户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5012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受偿0元,未受偿501218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程序亦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跃军
审判员 孟 绮
审判员 赵梦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