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民初41441号
原告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董明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坦,经理。
原告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4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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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竺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