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滨民初字第1578号
原告***,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梁川,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董明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朝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长宁,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洋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陶国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洋浩物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玲
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
人民陪审员 赵 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