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湖南省江永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5民初340号
原告:欧阳毛女,女,瑶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黄平,男,瑶族,2000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系欧阳毛女表侄。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江永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千家峒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汪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吉成,男,瑶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欧阳毛女诉被告湖南省江永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毛女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毛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阳毛女负担。
审判员  岑江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文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