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合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邵阳县分公司、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52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合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蔡山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邵阳县分公司,营业场所:邵阳县振羽新区服装城二期B3#-B1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MA********。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道县道州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合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邵阳县分公司、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生效后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523民特5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邹其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