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通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警通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启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1执15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警通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启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工业集中区爱达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警通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启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6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在启东市南阳镇启越花园(暂名)别墅区景观绿化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在1565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1151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8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启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南阳镇社仓村4072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土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5)启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