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通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警通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2执12151号
上海警通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3054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警通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855.4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XXX弄XXX号、XXX号(包含101室、1001室)、3号(包含104消防安监控制室、102业主委员会用房、103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地下1层01车库、地下1层02自行车库、地下2层人防车库)、4号全幢房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两个银行账户。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XXX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在上述地址经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4月21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本院无权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无余额清偿本案案款,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3054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俞海斌 审判员  金联涌 审判员  胡汇哲
书记员  钱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