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0979号
申请人: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工业园营城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青,董事长。
被申请人: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新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92,90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2,901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菁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