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金雨伞防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03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金雨伞防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忠烈村岭头组.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言朝晖,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中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金雨伞防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言朝晖、***、**、***、**、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