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现住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2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21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