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2执保474号
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永州市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22393元或相应价值房产,申请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以(2021)湘1102财保35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行存款xxx元,及预查封被申请人永州市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xxx”项目(预售许可证号为:2021-0019)的xxx房号的房屋,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