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

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双牌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中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严荣,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牌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秀,系该公司董事长。
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与双牌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2日自愿达成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剩余部分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建辉
审 判 员 蒋跃兵
审 判 员 唐跃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阳少卿
书 记 员 陈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