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02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现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