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2730号
原告: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津**(双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赤龙街玫瑰庄园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925368062。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广惠道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2000187020H。
负责人:伊亮,职务:镇长
本院审理原告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以需继续收集补正证据为由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洪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赵宸旸
书记员于同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