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6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761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29-163。
法定代表人:冯胜巍,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应上级人民法院相关通知要求,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津0112执4607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