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124号
原告: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div>
法定代表人:秦占波,总经理。
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骐公司)与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鼎骐公司诉称,1、茂川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61005.2元;2、茂川公司就欠付工程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2日为20983.6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茂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鼎骐公司与茂川公司曾于2009年5月5日订立协议书,由鼎骐公司承包茂川公司开发建设的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惠丰花园二期工程D区消防、通风工程,协议价款17532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茂川公司无力全额支付工程款,故鼎骐公司与茂川公司于2013年3月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茂川公司以其所有的津南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南侧惠丰花园发达居2-1701号房屋抵偿其欠付鼎骐公司的消防工程款761005.2元,后茂川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鼎骐公司,并由鼎骐公司实际使用,但因茂川公司的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鼎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起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茂川公司履行过户业务,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包括抵账房屋在内的多套茂川公司名下房屋已被另案执行人查封,经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均未确认鼎骐公司对该房屋享有权利,鼎骐公司与茂川公司之间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协议已无履行之可能,故鼎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茂川公司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望法院判如所请,维护鼎骐公司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茂川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作出(2020)津0112民初10835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10835号民事案件立案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且案件为专属管辖,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下发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晚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涉案件的立案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应继续审理,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意见,作出(2021)津01民辖27号民事管辖协商函,函告本院协商解决本案管辖权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津0117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天津市宁河区供销合作社对茂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早于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受理茂川公司破产清算,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据破产集中管辖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霞
审判员 赵国峰
审判员 房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师泽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