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妥志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6200号 申请人: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3号楼111-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妥志刚,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妥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妥志刚、***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妥志刚、***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