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妥志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62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妥志刚,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3号楼111-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骐公司)与被告妥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津0103民初62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妥志刚、***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经审理,依据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津0103民初62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鼎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妥志刚、***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妥志刚、***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妥志刚、***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