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财保582号
申请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价值627113.40元的财产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价值627113.4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清玉
书  记  员   贺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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