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682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财产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鑫润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