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执恢5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1776977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1年2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报告财产。2021年8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瑞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