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执7963号
本院依据(2021)津0116民初7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87587.5元,执行费27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涉及多个被执行的案件,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21年5月17日传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4、于2021年8月2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平区卫津南路149号云琅大厦新居C座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办公,未能查到执行人的线索;5、于2021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于2021年11月4日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