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2666号
原告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g座六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廖元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