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成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8民初248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425333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成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31025MAOD08CM78。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平舒镇杏园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创展大厦**第**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79922W。
法定代表人:刘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焦永民,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第三人:***,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第三人:***,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成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