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8民初248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425333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成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31025MAOD08CM78。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平舒镇杏园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创展大厦**第**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79922W。
法定代表人:刘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焦永民,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第三人:***,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第三人:***,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光通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成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