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东南侧商城32-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238939317Q
法定代表人:孙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嘉伟,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79443501H
法定代表人:张玉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梅,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张永江,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婉,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07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江名下价值1665228.0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