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10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东南侧尚城32-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23893931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沁,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平火车站西昌土路北1号40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85YX0A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70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85872.1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