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3127号
原告: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赤龙街联东优谷总部大观3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238939317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沁,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天津街1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936158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5.5元,由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瑾
书 记 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