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83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灃水道交口东南侧尚城32-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23893931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沁,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新居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29314.9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29314.9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