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296号
申请人: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东南侧尚城32-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23893931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沁,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29098.3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