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01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23号
原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臣。
委托代理人李勇、张冠群。
被告天津市华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环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环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8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418元,由申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