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钟水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嘉禾县钟水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禾县钟水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社生。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嘉禾县钟水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