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611号
申请人:安徽云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西湖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E7MC12。
法定代表人:冯赞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937827。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
被申请人: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海泰信息广场**610-1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1654XP。
法定代表人:唐世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云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6465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云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6465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柏 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