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3执保91号
申请人安徽云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6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6465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