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3民初589号
原告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10409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10409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柏 松
书记员 杨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