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731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富民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佳园东里8号楼前商业网点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