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7310号
申请人: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富民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佳园东里8号楼前商业网点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津0106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大街8号房产,不得办理上述房产的转移、变更、抵押等相关手续。申请人现以上述财产已经处于查封状态为由向本院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提供被告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大街38号房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大街38号房产,不得办理上述房产的转移、变更、抵押等相关手续;
二、解除查封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大街8号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任万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