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科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453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科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江安里1号楼7门102。
法定代表人:王华林,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泰发展五道16号海泰创新基地A3座2门。
法定代表人:贾凤鸣,经理。
原告天津科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科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108.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4月13日,原告天津科力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科力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津0104执保263号对天津市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依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晴晴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