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龙居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华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创新大街**iv>
负责人:华作红,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津0111民初1007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95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网络银行、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津0111民初1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宝坤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洪 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