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宇空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宇空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慈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82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宇空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旺道6号增2号。
法定代表人:于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品峰,天津贤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慈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3号院内平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辉。
被执行人:周宏,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宇空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慈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周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9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501440元,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10月20、21、22日、11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宏名下银行存款19196.72元;
不动产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宏名下坐落于河西区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
机动车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周宏名下牌照号津M×××××、津H×××××机动车车务手续,暂无处置条件;
3.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慈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晓辉及被执行人周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540814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9196.7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21617.2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颖
审判员  尹航
审判员  张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翟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