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魏福亮、天津市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终4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顶花园园中园3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杰
代理审判员*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吕琳超